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为有序、规范推进我省(安徽省,下同)钢铁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第45号令)和《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核发工作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HJ846-2017)等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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